首页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三章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七条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重大隐患,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当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当包括排查对象、时间、人员、隐患具体描述等内容,经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妥善保存,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