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202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检查发现或企业报送的重大隐患情况(详见附件),于10个工作日内逐级报送至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可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长或者外部因素造成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消除的重大隐患治理进行督办,国家能源局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督办。督办可采用督办通知单的方式,内容主要包括:督办名称、督办事项、整改和过程防控要求、办理期限、督办解除程序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