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二章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二章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二章 矿井建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六条 煤矿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第五十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按照要求配齐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当对参与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 第五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工程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负责。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矿井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定期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施工单位施工期间应当开展日常隐患排查,并配合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第六十条 井筒设计前,必须按照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 第六十一条 矿井建设期间必须按照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巷工程进度交换图、井巷工程地质实测素描图及通风、供电、运输、通信、监测、管路等系统图。 第六十二条 矿井建设期间的安全出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 第六十三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第六十四条 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十五条 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六十六条 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者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 第六十七条 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十八条 采用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十九条 冻结站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装设通风装置。定期测定站内空气中的氨气浓度,氨气浓度不得大于0.004%。站内严禁烟火,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第七十条 冬季或者用冻结法开凿井筒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 第七十一条 采用装配式金属模板砌筑内壁时,应当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和入模温度。混凝土配合比除满足强度、坍落度、初凝时间、终凝时间等设计要求外,还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水化热。脱模… 第七十二条 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七十三条 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岩层或者破碎带时,应当采用地面或者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者加固。注浆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 第七十四条 采用注浆法防治井壁漏水时,应当制定专项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第七十五条 开凿或者延深立井、安装井筒装备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天轮平台、翻矸平台、封口盘、保护盘、吊盘以及凿岩、抓岩、出矸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十六条 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者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者… 第七十七条 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40或者输送深度大于400m时,严禁采用溜灰管输送。 第七十八条 斜井(巷)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七十九条 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八十条 施工岩(煤)平巷(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八十一条 煤矿建设、生产期间采用下料孔向井下输送砂石料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八十二条 使用伞钻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八十三条 使用抓岩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八十四条 使用全断面巷道掘进机(TBM)掘进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八十五条 使用耙装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八十六条 使用挖掘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三节 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第八十七条 井塔施工时,井塔出入口必须搭设双层防护安全通道,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密闭,并设置醒目的行走路线标识。采用冻结法施工的井筒,严禁在未完全融化的人工冻土地基中施工… 第八十八条 井架安装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遇恶劣气候时,不得进行吊装作业。采用扒杆起立井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八十九条 立井井筒装备安装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九十条 井塔施工与井筒装备安装平行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九十一条 安装井架或者井架上的设备时必须盖严井口。装备井筒与安装井架及井架上的设备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置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坠落物的冲击。 第九十二条 井下安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四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第九十三条 井筒施工开工前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能担负建设期间全部用电负荷,… 第九十四条 建井期间,立井和斜井缠绕式提升机卷筒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九十五条 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管路、电缆和安全梯的凿井绞车、悬吊钢丝绳、悬挂装置及天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表1 钢丝绳安全系数最小值 第九十六条 建井期间,2个提升容器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0.2+H/3000(H为提升高度,单位为m);井筒深度小于300m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mm… 表2 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的间隙 第九十七条 建井期间采用吊桶提升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表3 提升速度与过卷行程 第九十八条 立井凿井期间采用吊桶升降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九十九条 立井凿井期间,掘进工作面与吊盘、吊盘与井口、吊盘与辅助盘、腰泵房与井口、翻矸平台与井口、井口与提升机房必须设置独立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闭锁… 第一百条 立井凿井期间,提升钢丝绳与吊桶的连接,必须采用具有可靠保险和回转卸力装置的专用钩头。钩头主要受力部件每年应当进行1次无损探伤检测。 第一百零一条 建井期间,井筒中悬挂吊盘、模板、水泵、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悬挂水管、风管、输料管、安全梯和电缆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钢丝绳到期后经检测检… 第一百零二条 立井井筒临时改绞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井筒井底水窝深度必须满足过放距离的要求。提升容器过放距离内严禁积水积物。 第一百零三条 开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 第一百零四条 在吊盘上或者在2m以上高处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佩戴保险带。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高挂低用。保险带应当定期按照有关规定试验。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必须… 第一百零五条 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并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在井底附近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百零六条 立井凿井期间的局部通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巷道及硐室施工期间的通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建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第一百零九条 建井期间,监测监控和通信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