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二章 矿井建设 第二节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二节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二章 矿井建设 第二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 第六十三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井口与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或者用混凝土砌(浇)筑,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第六十四条 立井锁口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十五条 立井永久或者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第六十六条 立井井筒穿过冲积层、松软岩层或者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者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 第六十七条 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十八条 采用竖孔冻结法开凿斜井井筒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十九条 冻结站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装设通风装置。定期测定站内空气中的氨气浓度,氨气浓度不得大于0.004%。站内严禁烟火,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第七十条 冬季或者用冻结法开凿井筒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 第七十一条 采用装配式金属模板砌筑内壁时,应当严格控制混凝土配合比和入模温度。混凝土配合比除满足强度、坍落度、初凝时间、终凝时间等设计要求外,还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水化热。脱模… 第七十二条 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第七十三条 立井井筒穿过预测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岩层或者破碎带时,应当采用地面或者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者加固。注浆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 第七十四条 采用注浆法防治井壁漏水时,应当制定专项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第七十五条 开凿或者延深立井、安装井筒装备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天轮平台、翻矸平台、封口盘、保护盘、吊盘以及凿岩、抓岩、出矸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十六条 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者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者… 第七十七条 向井下输送混凝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C40或者输送深度大于400m时,严禁采用溜灰管输送。 第七十八条 斜井(巷)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七十九条 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八十条 施工岩(煤)平巷(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八十一条 煤矿建设、生产期间采用下料孔向井下输送砂石料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八十二条 使用伞钻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八十三条 使用抓岩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八十四条 使用全断面巷道掘进机(TBM)掘进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八十五条 使用耙装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八十六条 使用挖掘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