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二条 使用伞钻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井口伞钻悬吊装置、导轨梁等设施的强度及布置,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验算和明确。

伞钻摘挂钩必须由专人负责。

伞钻在井筒中运输时必须收拢绑扎,通过各施工盘口时必须减速并由专人监视。

伞钻支撑完成前不得脱开悬吊钢丝绳,使用期间必须设置保险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