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二章 矿井建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二章 矿井建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按照要求配齐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当对参与煤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查清构造、瓦斯、水文地质、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危险性、冲击危险性、采空区等建设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救援队伍或者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设施。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