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二章 矿井建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六条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五十六条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二章 矿井建设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六条 煤矿建设单位和参与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超资质承揽项目。 第一节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