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九十七条
第九十七条 建井期间采用吊桶提升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采用阻旋转提升钢丝绳。
吊桶的连接装置安全系数不小于13。
吊桶必须沿钢丝绳罐道升降,无罐道段吊桶升降距离不得超过40m。
悬挂吊盘的钢丝绳兼作罐道绳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吊桶上方必须装设保护伞帽。
吊桶翻矸时严禁打开井盖门。
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人员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过7m/s;无罐道绳段,不得超过1m/s。
式中v——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在使用钢丝绳罐道时,吊桶升降物料时的最大速度不得超过采用下式求得的值,且最大不超过8m/s;无罐道绳段,不得超过2m/s。
在过卷行程内可以不安设缓冲装置,但过卷行程不得小于表3确定的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