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二章 矿井建设 第四节 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四节 第三编 井工煤矿 第二章 矿井建设 第四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第九十三条 井筒施工开工前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能担负建设期间全部用电负荷,… 第九十四条 建井期间,立井和斜井缠绕式提升机卷筒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九十五条 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管路、电缆和安全梯的凿井绞车、悬吊钢丝绳、悬挂装置及天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表1 钢丝绳安全系数最小值 第九十六条 建井期间,2个提升容器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0.2+H/3000(H为提升高度,单位为m);井筒深度小于300m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mm… 表2 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的间隙 第九十七条 建井期间采用吊桶提升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表3 提升速度与过卷行程 第九十八条 立井凿井期间采用吊桶升降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九十九条 立井凿井期间,掘进工作面与吊盘、吊盘与井口、吊盘与辅助盘、腰泵房与井口、翻矸平台与井口、井口与提升机房必须设置独立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的控制回路闭锁… 第一百条 立井凿井期间,提升钢丝绳与吊桶的连接,必须采用具有可靠保险和回转卸力装置的专用钩头。钩头主要受力部件每年应当进行1次无损探伤检测。 第一百零一条 建井期间,井筒中悬挂吊盘、模板、水泵、抓岩机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悬挂水管、风管、输料管、安全梯和电缆的钢丝绳,使用期限一般为2年。钢丝绳到期后经检测检… 第一百零二条 立井井筒临时改绞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井筒井底水窝深度必须满足过放距离的要求。提升容器过放距离内严禁积水积物。 第一百零三条 开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 第一百零四条 在吊盘上或者在2m以上高处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佩戴保险带。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高挂低用。保险带应当定期按照有关规定试验。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必须… 第一百零五条 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并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在井底附近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百零六条 立井凿井期间的局部通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巷道及硐室施工期间的通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 建井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第一百零九条 建井期间,监测监控和通信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九十二条 目录 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