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 立井凿井期间采用吊桶升降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乘坐人员必须挂牢安全绳,严禁身体任何部位超出吊桶边缘。

不得人、物混装。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执行本规程第三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严禁用自动翻转式、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员。

吊桶提升到地面时,人员必须从井口平台进出吊桶,并只准在吊桶停稳和井盖门关闭后进出吊桶。

吊桶内人均有效面积不应小于0.2m2,严禁超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