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零五条 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并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在井底附近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当预计涌水量不大于50m3/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当大于4h正常涌水量;当预计涌水量大于50m3/h时,临时水仓容积应当大于8h正常涌水量。临时水仓应当定期清理。
井下工作水泵的排水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24h正常涌水量,井下备用水泵排水能力不小于工作水泵排水能力的70%。
临时排水管的型号应当与排水能力相匹配。
临时水泵及配电设备基础应当比巷道底板至少高300mm,泵房断面应当满足设备布置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