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 建井期间,2个提升容器的导向装置最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不得小于0.2+H/3000(H为提升高度,单位为m);井筒深度小于300m时,上述间隙不得小于300mm。

立井凿井期间,井筒内各设施之间的间隙应当符合表2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