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2025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矿井应当保证正常的采掘接续,并遵守下列规定:

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及回采煤量应当保持平衡。

回采巷道施工前,水平或者采(盘)区应当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供电、通信等系统。

不得因采掘接续紧张,随意调整采区划分和工作面布置。

煤层群开采时,施工近距离煤层巷道前,应当留有合理的顶底板稳定时间。

瓦斯、冲击地压、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达标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