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2014年) 发布机关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监督,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内部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包括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属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 第三条 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与促进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自我纠正、自我规范、自我提高,达到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的目的。 第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察执法责任制度,明确工作内容,加强制度约束。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执法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 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并具备3年以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经历。 第二章 执法监督的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 执法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 第八条 执法监督可以采取现场执法监督、抽查执法文书和座谈反馈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或机制,加强执法制度约束和内部执法监督。 第十条 执法监督部门(或履行执法监督职能的部门,下同)每年应当至少开展1次走访部分煤矿企业活动,了解执法人员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等依法行政情况,听取意… 第十一条 执法监督部门对上级机关交办、群众举报或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执法问题,可以组织专项执法监督或者专案调查。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受理、秉公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 第十三条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监督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三章 执法监督的实施 第十四条 执法监督人员有权调取、查阅、复制和摘抄执法文书、案卷、台账、记录和档案等资料,向当事人询问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执法监督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以采取内部通报等方式要求执法单位引以为戒、对照整改。 第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书面形式补正、更正或重新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监察等方式予以查处,并下达执法文书: 第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执法单位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责令限期履行的,应当按照复议决定,依法纠正。 第二十条 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错误和问题不认真纠正的,应当对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约谈,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年度执法监督工作总结。 第二十五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