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监察等方式予以查处,并下达执法文书: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处理的;

处理措施存在错误、漏项或不当的;

其他应当采取补正措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