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章 执法监督的实施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执法监督的实施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监察等方式予以查处,并下达执法文书: 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处理的; 处理措施存在错误、漏项或不当的; 其他应当采取补正措施的情形。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