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书面形式补正、更正或重新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文字表述错误或者数据计算错误的;

执法文书填写缺项、漏项的;

执法文书类型选择错误的;

其他应当补正或更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