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执法监督的实施 第十四条 执法监督人员有权调取、查阅、复制和摘抄执法文书、案卷、台账、记录和档案等资料,向当事人询问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执法监督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以采取内部通报等方式要求执法单位引以为戒、对照整改。 第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书面形式补正、更正或重新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第十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监察等方式予以查处,并下达执法文书: 第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执法单位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责令限期履行的,应当按照复议决定,依法纠正。 第二十条 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错误和问题不认真纠正的,应当对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约谈,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照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