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执法监督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以采取内部通报等方式要求执法单位引以为戒、对照整改。
对于严重问题,应当制作执法监督意见书,载明被监督单位的名称、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处理的决定和依据、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等内容,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下达,并抄送所属其他执法单位。
对于严重问题,应当制作执法监督意见书,载明被监督单位的名称、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处理的决定和依据、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等内容,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下达,并抄送所属其他执法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