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执法监督人员有权调取、查阅、复制和摘抄执法文书、案卷、台账、记录和档案等资料,向当事人询问有关情况。

有关单位和当事人应当配合执法监督人员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及时整改问题,不得拒绝、阻挠或变相阻挠执法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