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章 执法监督的实施 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执法监督的实施 第二十条 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错误和问题不认真纠正的,应当对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约谈,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