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三章 执法监督的实施 第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执法监督的实施 第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撤销: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持有有效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不足2人的;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