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撤销: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持有有效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不足2人的;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