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执法监督的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 执法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 第八条 执法监督可以采取现场执法监督、抽查执法文书和座谈反馈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或机制,加强执法制度约束和内部执法监督。 第十条 执法监督部门(或履行执法监督职能的部门,下同)每年应当至少开展1次走访部分煤矿企业活动,了解执法人员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等依法行政情况,听取意… 第十一条 执法监督部门对上级机关交办、群众举报或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执法问题,可以组织专项执法监督或者专案调查。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受理、秉公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执法行为。 第十三条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监督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