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执法监督部门(或履行执法监督职能的部门,下同)每年应当至少开展1次走访部分煤矿企业活动,了解执法人员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等依法行政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