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201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工作制度或机制,加强执法制度约束和内部执法监督。
重大行政处罚集体研究制度。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整顿、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岗位证书、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应当按规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整顿、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岗位证书、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应当按规定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完善评查制度,注重评查实效,定期开展执法案卷抽查、评比活动,评查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针对普遍性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并纳入下次案卷评查的内容之一,确保执法文书科学、严谨、合法、有效。
行政执法评议制度。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当结合驻地煤矿实际情况,根据执法计划、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和行政复议、诉讼结果等,定期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所属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评议,依据评议结果,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评议结果应纳入部门绩效和公务员年度考核的范围。
闭合执法工作机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健全完善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执法工作流程,健全完善“编制执法计划—确定被检查矿井—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实施现场检查—处理处罚—跟踪督办—结案归档”的闭合执法工作机制,依法依规开展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