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201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执法监督可以采取现场执法监督、抽查执法文书和座谈反馈等方式进行。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可以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开展执法监督交叉检查;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当每年对所辖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站)至少开展1次执法监督检查和1次行政执法评议,对所属执法部门至少开展1次行政执法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