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执法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

监察执法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执法主体是否具有执法活动的法定权限,是否存在超越权限,违法决定、处理安全监察职权范围以外事项的情况。

执法人员是否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是否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闭合,查出的违法行为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是否依法处理。

执法文书使用和制作是否合法、规范。是否正确使用执法文书,项目是否按要求填写,是否存在缺项、漏项,文书中事实描述是否客观、清楚,表达是否准确、清晰,是否使用专业术语,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否适当,是否存在畸轻畸重、显失公正的情况。

证据采集是否合法、充分,执法案卷附件材料是否齐全。

行政许可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办理。

是否存在对控告人、申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