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执法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明确执法监督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及专(兼)职人员。设立有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