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年度执法监督工作总结。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