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章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年度执法监督工作总结。 第二十五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