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 第二条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港口经营人是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辨识评估 第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港口危险货物储存设施或场所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按照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港口重大危险源… 第六条 构成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 第七条 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开展安全评估和完善档案: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辨识确认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及时进行登记建档。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条 港口经营人在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并完成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后15日内,应将港口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 第十一条 对不再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评估材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港口经营人的书面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第十二条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辖区的港口重大危险源汇总信息逐级上报。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制定完善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措施;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 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根据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储存工艺或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 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结果,保证重大危险… 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警示公告制度,将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可能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从业人员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港口经营人应当在… 第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应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掌… 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评估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建立安全风险报告制度,对辨识出的重大安全风险按要求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制定完善有关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物资和装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障其完好。 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应满足相应的应急处置需求,应急救援队伍规模应与其危险货物储运规模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第二十三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制度,完善本辖区港口重大危险源档案,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系统,掌握辖区内港口重大危险源和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四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框架下,针对港口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危险货物事故应急体系;组织开展辖区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析与应急能力评估,…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督促港口经营人做好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备案核销和安全管理、应急准备… 第二十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辖区内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等级和危险程度、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应急预案演练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台账,内容包括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意见、整改情况等资料。 第二十八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港口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水发〔2013〕274号)同时废止。 附件: 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相关版本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3)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2021)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