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根据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储存工艺或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危险货物罐区应按照有关标准或相关规定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信息自动监测系统,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重大危险源场所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上述重要参数应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危险货物储罐设施应按照有关标准或相关规定的要求设置紧急切断、自动联锁等自动化控制系统。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货物罐区应具备紧急切断功能。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货物罐区应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港口重大危险源应设置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

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具备危险货物储存量的在线实时更新和查询功能,满足应急救援人员第一时间查询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