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制定完善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措施;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对于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港口经营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涉及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要求,鼓励取得一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