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对不再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评估材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港口经营人的书面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核查,对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予以核销,对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不予核销。港口经营人不得擅自降低本办法要求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