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港口经营人在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并完成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后15日内,应将港口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对涉及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的港口重大危险源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港口重大危险源出现第八条所述情形的,港口经营人应当修改档案,并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重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