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辨识确认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及时进行登记建档。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辨识、分级记录;

港口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设施、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及备案表、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总结评估报告;

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和责任机构名称;

港口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