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辨识确认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及时进行登记建档。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条 港口经营人在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并完成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后15日内,应将港口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 第十一条 对不再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评估材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港口经营人的书面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第十二条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辖区的港口重大危险源汇总信息逐级上报。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