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评估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风险,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采取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建立安全风险报告制度,对辨识出的重大安全风险按要求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将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可能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从业人员、船舶驾引人员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