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水发〔2013〕274号)同时废止。 附件: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附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水发〔2013〕274号)同时废止。 附件: 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第二十九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