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督促港口经营人做好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备案核销和安全管理、应急准备… 第二十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辖区内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等级和危险程度、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应急预案演练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台账,内容包括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意见、整改情况等资料。 第二十八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港口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水发〔2013〕274号)同时废止。 附件: 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略,详情请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