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港口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距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