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框架下,针对港口重大危险源,建立健全危险货物事故应急体系;组织开展辖区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析与应急能力评估,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辖区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口岸单位,统筹规划、组织建立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建立完善应急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应急准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