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构成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36894)判定风险,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值标准的,港口经营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构成三级、四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港口经营人应当进行安全评价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