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应满足相应的应急处置需求,应急救援队伍规模应与其危险货物储运规模相适应。
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对于可能产生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港口重大危险源,港口经营人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监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施;涉及剧毒气体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2套以上(含2套)气密型化学防护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