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岛名称管理办法 海岛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发布机关 海洋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岛名称的管理,适应海岛开发、建设、保护与管理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有乡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海岛除外)的名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海岛名称管理。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海岛名称管理。 第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对海岛名称及其标志建立档案管理和地名信息数据库系统,提供公共查询服务。 第二章 海岛命名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命名: 第六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管辖区域内海岛命名申请表,由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据海岛名称命名原则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 第七条 海岛命名遵循下列原则: 第八条 国家海洋局对海岛命名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命名原则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登记。 第三章 海岛更名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名: 第十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管辖区域内海岛更名申请表,由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据海岛名称更名原则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 第十一条 海岛更名应遵循下列原则: 第十二条 国家海洋局对海岛更名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更名原则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海岛名称注销 第十三条 因自然或者人为原因造成海岛消失的,应当注销海岛名称。 第十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管辖区域内海岛名称注销申请表,由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海洋局。 第十五条 国家海洋局对海岛名称注销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海岛名称注销后,该名称不得在其他海岛再次使用。 第五章 海岛名称登记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海岛名称登记制度。 第十八条 海岛名称登记遵循下列原则: 第十九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海岛名称普查,编制管辖区域内海岛名称初始登记表(册),由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据海岛名称登记原则审查,并报同级人… 第二十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对海岛名称初始登记表(册)进行审查,符合海岛名称登记原则的,予以登记。 第二十一条 海岛命名、更名和名称注销经批准后,由国家海洋局予以登记。 第二十二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印管辖区域内海岛标准名称出版物,及时向社会提供和推广使用海岛标准名称。 第六章 海岛名称标志设置 第二十三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海岛名称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海岛名称标志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二十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海岛名称标志进行巡视和维护,发现海岛名称标志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海岛命名、更名、名称注销、名称登记等有关文书格式由国家海洋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七条 群岛、列岛、低潮高地、暗礁、暗沙、人工岛名称和海域地名比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海岛名称包括专名和通名两部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