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岛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更名:
不利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安全;
使用带有侮辱性质、歧视性质和极端庸俗的文字。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名:
使用文字不规范,或者使用生僻字;
名字超过五个字;
未使用本办法规定的海岛通名;
重名;
国家海洋局规定的其他可以更名的情形。
不利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安全;
使用带有侮辱性质、歧视性质和极端庸俗的文字。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名:
使用文字不规范,或者使用生僻字;
名字超过五个字;
未使用本办法规定的海岛通名;
重名;
国家海洋局规定的其他可以更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