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岛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海岛名称登记遵循下列原则:

有利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安全;

不得使用带有侮辱性质、歧视性质和极端庸俗的文字;

海岛名称没有争议;

初始登记的海岛名称在所在地省级管辖区域内不重名;

尊重现状,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