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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岛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海岛名称登记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海岛名称登记制度。 第十八条 海岛名称登记遵循下列原则: 第十九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海岛名称普查,编制管辖区域内海岛名称初始登记表(册),由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据海岛名称登记原则审查,并报同级人… 第二十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对海岛名称初始登记表(册)进行审查,符合海岛名称登记原则的,予以登记。 第二十一条 海岛命名、更名和名称注销经批准后,由国家海洋局予以登记。 第二十二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印管辖区域内海岛标准名称出版物,及时向社会提供和推广使用海岛标准名称。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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