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岛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海岛名称登记 第二十二条 海岛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海岛名称登记 第二十二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印管辖区域内海岛标准名称出版物,及时向社会提供和推广使用海岛标准名称。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岛名称时,必须使用国家公布的标准名称。 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岛名称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使用不规范海岛名称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