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岛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海岛名称登记 第二十一条 海岛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海岛名称登记 第二十一条 海岛命名、更名和名称注销经批准后,由国家海洋局予以登记。 领海基点海岛及其他涉及海洋权益、国防、外交事务海岛需要命名、更名的,国家海洋局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登记。 国家海洋局根据海岛名称登记情况,发布海岛标准名录。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