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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岛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海岛名称标志设置

第二十三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的海岛名称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海岛名称标志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二十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海岛名称标志进行巡视和维护,发现海岛名称标志损坏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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